一、安康市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七条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关于委托西安市等114个森防机构实施出省林业植物检疫的通知》(陕林防检发〔2016〕37号)
委托西安市森防站等114个森防机构实施出省林业植物检疫。
二、安康市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地点
安康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安康市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申请条件
(1)《植物检疫证书》的申请对被检植物及其材料无数量限制。
(2)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3)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4)《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5)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a)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d)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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