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1.申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省、市海洋功能区划,符合省、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2.申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的,需满足本章第2条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1级、2级和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3.申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的,需满足本章第2条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各单项评价内容均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4.申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重新审核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5.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符合所以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6.评价等级划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等级,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按各单项评价内容(包括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划分为1级、2级、3级三个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划分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中“4.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规定。7.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需提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在有效期内;4)证明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实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交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相应的备案手续。
1)需提供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各单项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合格或合理;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4)需提供报批稿的原件及电子版。
1)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2)需提交军队、海事和下一级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网址见附录B。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5)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网上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核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C。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和时间见附录B。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通过邮寄递交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在收到邮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核准委员会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C。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检查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C13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改)(2000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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