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金额是多少
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对赔偿的计算方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细化了各种计算方法,并且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法定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2、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
《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
三、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
(一)以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权人侵犯权人的,给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两种:
l、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即以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下降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数。因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得权人所占市场份额、所获利润减少,所以,这种利润的减少,理应由侵权人赔偿。
2、侵权人的侵害权的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一件产品刚面市时,其销售量可能不是很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促销、宣传工作的展开,消费者会越来越多的接受该产品,其市场占有额也随之扩大。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可能并未下降,甚至仍旧上升,然而,同以往的销售量上升率相比却是减缓了,这时,在计算权人的经济损失时,就要考虑到人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产品销售额,将该数额乘以产品利润之数作为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权人尚未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权人不提供真实数额,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计算损失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以侵权人在市场上的销售额乘以侵权人的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人的全部利润。
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额由侵权人提供或通过查询侵权人的帐目、听取证人证言或向税收、工商了解情况等方法来调查、查证,以便正确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额。对侵权人的利润可由侵权人提供,或从原材料价格、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查实。
(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权人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以权人的产品的利润与侵权产品总额相乘之数作为损失赔偿额。另外,如权人所提供产品的利润明显不合理或有可能提供虚假情况,则可以侵权产品的总额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四)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生产规模是由设备、生产时间、工人数量等因素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赔偿额时,应依据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的数量,及该设备的生产能力,生产工人的数量,每日、每月生产时间,是采取三班制,还是二班制等方面来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再以此数量来乘以权人的产品利润或同行业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五)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以权人将其许可他人实施时,实际或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的最低额。但是,我们要明确,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数额是侵权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非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费,是以使用费为依据的一个推定,这种推定数额一般应比许可使用费高1-6倍。
(六)应规定法定赔偿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法定赔偿标准,但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不象侵犯财产、人身权那样易于确定,侵犯权的证据较难取证,权人为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要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取证、调查,法院为确定赔偿额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标准,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明确规定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尽早出台法定赔偿标准,对法定赔偿标准可综合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行为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侵权产品的数量,所侵害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数额。
在采用上述六种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人产品的无序竞争而造成产品价格下跌的损失,以及因侵权产品粗制滥造使产品的声誉受损而引起的其他损失。
因侵权而引发的诉讼活动的各项支出也应计算在权人的损失内,应由侵权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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