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6:52 29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煤建>物搬迁工作,充分开发煤炭资源,保证煤炭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搬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与搬迁压煤建>物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搬迁压煤建>物必须贯彻技术经济合理、充分开发煤炭资源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压煤搬迁领导小组,由一名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压煤村庄搬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煤矿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压煤建>物搬迁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健全搬迁工作机构。搬迁任务较大的枣庄市、济>市、泰安市、滕

洲市、微山县、邹县、兖州县、肥城县、新泰市和龙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长或副县(市、区)长负责压煤搬迁工作,并适当配备>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专门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搬迁办负责压煤建>物搬迁及房屋斑裂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采煤塌陷地的征用、赔偿及矿区工农关系等事宜。

第二章搬迁程序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制定煤矿区生产建设规划时,应同时制定压煤建>物搬迁规划。

第七条矿务局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搬迁资金、建>材料等条件的可能,制定搬迁规划,并将搬迁规划及时上报省、市(地),县(市、区)搬迁办。下年度的搬迁计划及有关资料,由矿务局在本年度内报省政府搬迁办,同时抄报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八条省政府搬迁办负责审核有关矿务局上报的搬迁计划,在征求有关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的意见后,将正式计划下达给市(地)、县(市、区)政府搬迁办。

第九条搬迁计划下达后,市(地)、县(市)搬迁办应立即会同矿务局,组织煤矿与搬迁村庄或单位,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房产证和准建证明核定需搬迁的建>物面积,评估建>物质量,登记造册,煤矿与搬迁单位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需报省政府搬迁办核实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搬迁村住或单位的新址,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务局或煤矿提供的地质资料,按不压煤和其他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不服次搬迁、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煤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核定新村址面积应切实贯彻节约土地原则,从严从紧掌握,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旧村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处理。

第十二条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距离较远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确有困难的,搬迁村庄可修建路面宽度在六米之内、铺设矸石或沙土的生产道路。修建生产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煤矿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所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的土地,由煤矿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新址面积如非特别需要,一般不得超过旧址面积。超过旧址面积的征地费用,由搬迁单位自己承担。搬迁单位旧址土地归国家所有,由煤矿

使用。

第三章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搬迁压煤村庄,依据登记造册的房屋建>面积,由煤矿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由煤矿根据旧房屋建>面积,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国家定价,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一五立方米、钢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迁个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地材价格上涨的,煤矿应按房屋搬迁

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乘以当地市场地材价格上涨的幅度,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属本规定第十二条范围,新村址到该村耕地之间需新修生产道路时,其资金由煤矿负担。

新旧村址距离超过三公里的,煤矿应按搬迁村庄在籍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生产运输工具补助费。

第十七条搬迁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由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物,市(地)、县(市、区)搬迁办应组织矿务局、煤矿、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丈量、评估与核实,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所有建>物旧料归原单位所有。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

场地及树木等损失,不予补偿;

(二)室内外上下水道、水井、水二、高低压供电、照明、广播、通讯线路与设施及搬迁范围内的桥涵等,按其建设时的总造价予以补偿;

(三)拆迁、安装机械设备,按其核实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偿;

(四)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五)搬迁所需木材、钢材、水泥及煤炭指标,按需搬迁的主要建>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木材零点零>立方米、钢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价格执行签订搬迁协议时的国家定价。

第十八条村庄、全民所有制和乡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搬迁新址,确定在地表移动稳定的采煤塌陷区的,应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区,并在塌陷区覆盖厚度不低于零点三米的土层,费用由煤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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