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就其不能购买到该共有份额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于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出卖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善意确定,如果受让人系恶意,则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不得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法院不得判令出卖人依据其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由于优先购买权人在购买前没有直接占有标的物,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优先购买权也不是物权,在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不能以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义,以物权请求权或者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权利人也不能直接行使对于物的支配权。
如果某一共有人在出卖其共有份额时,没有告知其他共有人,或者在告知其他共有人之后,其他共有人已经提出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而出卖其份额的共有人拒绝其他共有人购买,此时,究竟应该如何对其他共有人提供救济,在法律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确认转让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要求将已经转让出去的应有份额归于自己;
二是损害赔偿说,这种观点认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当确定转让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转让方赔偿因其未能购买相应份额所遭受的损失;
三是区分说,这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决定。对于不动产,因为其份额已经办理了登记,受让人应当知道共有人的存在,其对于共有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附有注意义务,因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动产,则因为受让人无法知道谁是共有人,所以优先购买权人无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原则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就其不能购买到该份额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对于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来确定。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则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不得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至于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自己形成新的转让合同关系,即能否请求强制缔约的问题,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优先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其实现的前提是某一共有人准备转让其份额,如其不想转让份额,则期待权实现的前提不具备,故不发生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法院也就不能作出强制缔约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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