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当中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到底是什么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20:45 70 人看过

商社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属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权利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当事人的诉讼目标解除合同,返还房租,支付违约金等,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案情较为明确。诉讼主体一般是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双方,即出卖人和买受人;诉讼请求多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也即买受人返还房屋或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是一体的,处理房屋纠纷时需同时处理宅基地问题。

二是调解难度大。该类案件的标的是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房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农民的命脉,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房屋或宅基地,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因此,该类案件一般调解难度较大,处理不好矛盾也易激化。

三是买卖时间较长。买卖行为大多发生于同村庄邻之间,双方相互熟知,甚至是至亲好友,因此买卖房屋或宅基地时相关手续不尽周全完善,多为口头约定。另有案件为要求单独返还宅基地,和要求返还房屋类似,双方在买卖或赠与宅基地时,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事隔几年后,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一方反悔,请求买卖无效、返还房屋。

四是房屋或宅基地已实际交付、使用。该类买卖的房屋、宅基地大多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交付了房款,而且大多数房屋已经过装修、改建、翻建等添附行为,但未变更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手续,埋下纠纷隐患。宅基地的买卖或者赠与,受让方已经在宅基上建设房屋等,无法还原。单独处理宅基地难度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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