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的权利有哪些,义务又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21:34:39 452 人看过

按揭借款人(购房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借款人(购房人)是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人。同时,按揭借款人(购房人)负有妥善保管及维护保养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会特别约定未经按揭贷款人(银行)同意,按揭借款人(购房人)不得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出租、赠与、抛弃、重复设定担保物权或者用以清偿其他债务,并约定了相应了违约责任。

2、享有债务履行完毕后,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一旦按揭借款人如约清偿了其所负的债务,其即刻享有此项赎回权。

3、在按揭贷款合同存续期间,按揭借款人(购房人)享有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必须限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如购房人为了办理房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向按揭贷款人借出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借款合同原件。

一、债务合同担保人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借款担保方式规定是怎样的

1、借款担保的方式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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