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产权登记需要注意什么,房地产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07:17:08 181 人看过

一、办理产权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携带必要的证件,问好登记地点,到房产所在地登记等。

买卖双方需要携带: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委托书、户口本、买卖协议2份(二手房的卖方还需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手续费。

双方登记之后,交易部门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二手房召价格评估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房地局应当自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及有关的申请登记文件。市房地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登记证明;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有一项规定常被人忽略。那就是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万一不能亲自到场,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当事人有效的委托书,如果不能出具有效的委托书,任何代办人员都会遭到交易部门的拒绝,即受它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能例外。卖买双方要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应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填写统一印制的委托书;也可以办理公证委托。

(二)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权利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权利人自行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办房地产登记。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发行为的精神病人,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登记,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证明。

3、单位房地产登记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若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应出具委托书。

二、房地产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土地登记卡、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这些登记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一)房地产的自然状况

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决定房地产的价值。其内容包括土地、房屋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土地的等级、价格、房屋的成新度、质量、结构、朝向等。

1、坐落。指房屋土地所在的地名、方位、街巷、门牌以及房屋的幢(楼)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一般在其设立门牌号的主大门所在的行政区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界址、四至。界址为一宗房地产的界址点及其界标物。界址点的连线即闭合的界址线(权属界线),为一宗房地产的范围。

界址是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界线。为了界定宗地的位置和范围,在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还要加注四至,标明相邻的权利人。界址在房产登记上通常用墙界来表示。

3、房地面积。指一宗房地产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房地面积可根据权利人的利用情况分为独自使用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共有使用中的分摊面积。

4、房地用途。房地用途主要由土地用途来确定。尤其是在城镇范围之内,土地的用途一般在划拨、出让之前或在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时即已确定。房地用途指土地规定的利用方向。城市土地的用途受城市规划制约,农用土地的用途主要由农业产结构决定。土地用途一旦确定,房屋用途也随之确定。

土地用途有时与土地利用类别(地类)意义相同。用途主要反映土地的功用,地类则主要反映土地的利用结构。城市土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型为准。城镇土地的一级分类为10种:商业金融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分类为24种。农用土地登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地类为准。土地地利用现状调查中一级地类为8个: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主要由三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在城镇规划中限定;二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三是在其他批准用地文件中作出规定。

6、土地的等级和价格。城市土地采用等和级等两个层次划分体系。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地域差异;级反映一个城市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在各城市内部统一排列。土地等级反映宗地的优劣程度。

土地价格体系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他地价。目前土地的标定价、出让价、转让价、申报价、抵押价、入肥肉价格都属于进行登记的内容。

7、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类型、平房间数、方向、楼房层数、造价等。

(二)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房地产产权状况包含房地产产权性质及其来源、房地产权利主体情况等。

1、房地产产权性质、来源。房地产产权性质,指房地产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属来源,指导定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限得房地产的方式。权源材料是取得房地产的原始依据,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具有重要价值。所谓实质性的审查,主要是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审查。确定权属性质、解决权属纠纷,也主要依据这一部分资料。

2、房地产权利主体。房地产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主体可发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与非法人机构和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者,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集体土地所有者,包括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组织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n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n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n(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n(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n(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n(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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