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4:25 315 人看过

2008年11月,韩某从某机动车交易市场以1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办妥过户手续后,韩某为该车购买损失险,韩某告诉保险公司该车购买价格为15万元,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15万元,但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2009年1月,该车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毁损。韩某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以该车实际价值(购买价)只有10万元为由,仅同意赔付10万元。韩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车出险时实际价值为11万元。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韩某赔付保险金11万元。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概念保险价值

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时间定位: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适用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若当事人事先未约定,则保险价值为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之和。综上所述,尽管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但保险价值仅仅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关系在于保险价值的确定是以一定时点的保险标的价值为基础,无论是以约定法、市价法还是法定法确定的保险价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险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稳定性,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却处在变动中。换句话说,保险价值是个定值,而保险标的的价值则是个变量。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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