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日常生活当中商标侵权是非常常见的,很多人因为商标侵权想要获得一定的赔偿都诉诸到法院来进行,但是对于对方来说,他有时候情况之下是存在着一些合理的抗辩的,比如说对于商标专用权人来说,他没有实际的使用,长达数年是可以抗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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