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按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填报本技术报告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空表,申请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3
审查
4
制证
5
监管
-->监管
本事项为全程网办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不需要到现场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燕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2400-->
4工作日-->
2工作日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燕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2400-->
30自然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申请人到银行办理质保金存储手续
特殊环节(监管)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燕来
长期
1、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进行依法监管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进行依法监管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燕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2400-->
6工作日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杨燕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4-8282400-->
4工作日-->
2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颁发允许设立旅行社批复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旅发委质量监管科(0854-8282400)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旅发委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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