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绑架手段。绑架罪作为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实力控制是该罪的主要行为特征。理论上一般认为,绑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的情况。显然,行为人采用绑架手段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而言,暴力的危害程度要大于胁迫,而胁迫的危害程度显然要大于诱骗,即使同为暴力,也存在程度的区别,有的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有的特别残忍,有的则仅造成轻微伤害,这些都是考察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表征。
2、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来考察:从人身损害方面看,绑架罪既可能造成被绑架人的重伤、死亡,也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轻微伤害,或者仅造成被绑架人精神上的恐惧,在特殊情况下,被绑架人对自己被绑架的情况不甚了解,限于一种认识错误的状态;从财产损害方面看,行为人通过绑架犯罪获取的“赎金”在数额上存在量的差别,既可能最终获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赎金”,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分文未得。除上述两个方面外,在“人质型”绑架犯罪中,行为人还可能提出一些有悖于法律、道德的不法要求,这些不法要求的实现程度,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3、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因为老幼妇孺在社会观念中属于弱势群体,将这些人员作为绑架对象,不仅更有可能造成被绑架人伤亡,而且严重背离社会伦理道德,更应遭受谴责。此外,被绑架人特定的社会身份也会影响到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外国使节、国际友人或者社会知名人士等作为绑架对象,社会影响就会更加恶劣,危害性也就更大。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它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在“故意的程度”方面,有学者提出了两项标准,第一是犯意的酝酿时间,时间越长,主观恶性越强;第二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反社会性的认识程度。就犯罪目的而言,“勒赎型”绑架犯罪中行为人意图勒索财物数额的大小以及“人质型”绑架犯罪提出不法要求的内容也存在程度的差别。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但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影响毋庸讳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为满足个人私欲而绑架他人;有的是迫于生活压力实施绑架犯罪;有的属于非法拘禁索取超额债务;有的则是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等等。犯罪动机不同,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也影响到社会危害程度。
5、行为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问。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提出了勒赎要求并得逞,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尚未提出勒赎要求即被警方抓获,有的行为人将他人绑架后又幡然悔悟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显然,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是否进一步勒索财物特别是否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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