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的,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行使监视居住程序有什么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
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部门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部门。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构执行。
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部门,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相同,但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严厉。
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监视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属于监视居住的违法性,对于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构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实施起来是由公安机构执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应当由国安局来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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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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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谁执行?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4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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