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它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
我国首次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是在1997年
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执行死刑方式各不相同,有绞刑、电刑、斩首、枪决、注射等,其中枪决和绞刑是各国较多采用的两种执行死刑方式。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虽说这仅仅是一件改革执行死刑方法的新尝试,但从古代最原始的五马分尸、车裂、斩首,到现代的枪决,再到今天的药物注射执行死刑,无疑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和法制的逐步健全。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罪犯再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被依法使用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4名罪犯是运输毒品犯张某才、赵某某、钱某某和贩卖毒品犯张某某华。
自从昆明中院决定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后,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由于头一天张某才等4名死刑犯均已被告知将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因而都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在押往刑场的路上,他们主动与押送他们的法官、检察官说话,并要烟抽。
9点零5分,执行开始。
当法警让张某才捋起左衣袖子,仰面躺下时,虽说他们早有思想准备,但真正面临死亡,张某才还是怔了一下,神情恍惚地捋起左衣袖,按照法警的指示躺了下来。
执行法警发现,张某才此时四肢有些僵硬、面色变白,眼神中流露出对死亡的恐惧。但总的看来,4名死刑犯临刑前还算清醒。
昆明中院的执行干警用胶带绑扎在死刑犯的左臂,向静脉内注入药物。从整个操作过程来看,和一般医学上的临床静脉注射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地点、对象和所注射的药物不同。在整个注射过程中,法医不停地向张某才提问:有什么感觉,家住在哪里?家里还有些什么人?
正在接受注射的张某才回答道:没什么感觉很好,不疼、家住上海,家里还有说着说着,张某才闭上了眼睛,话音越来越弱,终于断了。数秒后,脉搏消失。
这次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被执行的4名罪犯死亡时间分别是32秒、35秒、40秒、58秒。
执行死刑现场,除依法指挥、执行死刑的法官、执行法警和法医外,还有依法履行临场监督死刑执行职责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与使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相比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使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不但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在执行死刑刑场的选择、执行死刑的一次性成功率等方面,与枪决相比有很多优势。与此同时,罪犯家属也诚心接受、配合和支持这一死刑执行方式。
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使罪犯没有痛苦的感觉
据了解,昆明中院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药品,不是剧毒性药物,而是采用麻醉及致死药物,使死刑犯没有痛苦的感觉。
1996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和实验小组,开始研究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
课题小组首先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论证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可行性。其次,他们通过反复比较,排除了使用剧毒药物致死的方法,决定采用麻醉致死的方法。第三,通过在动物身上数千次试验,分析各种拟用药物对肌体的药理作用,以及配制后药物的混浊度、沉淀度和存放期内药效变化程度等,经反复筛选、搭配,最终形成定型配方。其特点是: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
昆明中院从1997年3月28日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已使用此方法执行了数次死刑。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由法警实施,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昆明中院使用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其结果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2001年9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专用刑场再次以注射方式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此前,法院将注射执行方式告之了罪犯,罪犯表示认罪和接受注射。其中一名罪犯叫邵某某,现年25岁,云南潞西市农民,将301克毒品海洛因吞藏于体内,于2000年12月10日被抓获;另一名罪犯叫张某某,现年30岁,昆明人,将300克毒品海洛因分别藏匿在手提袋和体内,于2000年10月20日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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