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合并审理决定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15:24 75 人看过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出台两个解释,其中解释二增设了“互为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情形,否定了解释一并案以后以起诉先后确定原被告的做法。对此,裁判文书可以参照反诉案件,当事人称谓中对后起诉的用括弧列明原、被告。案件由来部分应写明两诉合并审理的具体情形。判决主文应分别依次表述先后起诉之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支持情况。对于给付项可以抵销之判决,笔者主张分项表述后综合折抵计算出最后的义务人,即方便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执行案件的受理与执行。

合并审理的法律手续

由于诉讼与审理、流程控制、结案归档、司法统计的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坚持一个原则:立审一致、一案一号。

1、立案时并案或者在流程表上标注系列案件。对于符合法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并案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分别起诉的,立案庭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编立案号;对于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依当事人的起诉分别立案并连续编号,并在案件流程信息表上标注“系列”案件,以便进入审理程序后业务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合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向审判庭提起合并之诉的,审判庭依法并案审理或者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先由立案庭将其并入原来已经受理的案件,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

2、决定合并审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合一开庭的,还应有当事人同意合并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业务庭不得将所合并的案件随意并案合一判决,如确有必要应于开庭前通知立案庭销号后并案。以防“打包”判决书(一份判决上列数个字号)的出现。

合一判决的案件类型

合并审理在学理上的概念,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其他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所以合并审理主要是指将不同案件给同一承办人承办,并合并开庭审理的行为。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未采用历来贯用的“合并审理”一词,而是用了“并案审理”,笔者认为“并案审理”比“合并审理”内涵丰富,不仅包含审理行为的合一还包含案数的合并,此类案件必须合一判决,作出一份判决书。为保证诉讼的公正,数个诉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据统计,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直接规定并案审理的案件基本属于此类。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所提起之诉之合并。数个诉之间彼此独立、可分的案件,立案时已经分别立案的,如非确有必要,不必并案合一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之合并。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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