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未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
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非法律禁止转让范围,合同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质。
若发生债权转让,则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方可发生法律效应,但合同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债权债务跨境转让方为有效。
债权债务转让必须具备的要素
债权债务转让必须具备的要素有: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务。债权债务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债务的有效存在是债权债务转让的根本前提。
2.债权债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债务让与达成合意。债权债务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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