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先诉抗辩权”?这是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相较于普通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人担当担保人时,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当债权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时,如果是由一般担保人(并非连带责任人)担任债务担保角色,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担保人有权提起“先诉抗辩权”请求。
其主要目的在于要求债权人先行对债务义务人进行法律诉讼或追究责任,若协商未果后仍无法实现债务偿还,此时才应由一般担保人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至于如何合理运用这种权益,以下为几点使用“先诉抗辩权”所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1.唯一适用对象:此项抗辩权只针对那些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所担负之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并不适用;
2.使用期限:这项权利的行使可以在任何一个时期出现,包括案件起诉之前或期间,甚至可以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提出,该权利的行使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承担债务履行的时间;
3.实际效果:尽管该权利允许担保人延迟履行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完全摆脱了担保责任的负担。
实际上,当债务人最终逃脱法律责任,无力还款时,担保人仍将承担起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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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证的人有先诉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22(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财产无效之前,保证人不承担延期责任。 (3)在上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担保人的债权抵销担保人,抵销人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 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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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先诉抗辩有没有先诉抗辩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21、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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