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二)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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