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一、产品代理与其他类代理的区别
1、产品代理与经销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讲,销售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关系。销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委托人销售商品,其所有权不属于代理商,因此销售收入归委托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领取佣金。而经销商与厂家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看是买断关系,经销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后的销售收入。因此,销售代理与经销从理论上来讲有如下三点区别:经销的双方是买卖关系,销售代理的双方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而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商的收入是买卖差价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产品代理与经纪的区别
经纪关系是指:中间商提供订约机会,并协助合同的签订,双方成交后。交易双方付给中间商佣金为报酬,经纪与代理有如下几点区别:服务对象不同。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极为广泛,而销售代理商只为一个或几个委托方进行与销售有关的服务。行为的名义不同,经纪人虽为委托人进行买卖交易活动,但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法律效果归于经纪人身上。享有的权利不同。由于经纪人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交易双方媒介,他不具体代表任何一方,即经纪人一般没有代为订约的权力。销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一般是缔约代理商,拥有代替被代理人订合同的权力。服务的范围不同。销售代理商服务的范围仅限于销售代理及与销售代理有关的一些服务,如货运、仓储、报关等。而经纪人服务范围则比较广泛。与委托人的关系的持续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独立的关系,它与被代理方的关系是长久的、持续性。经纪人则于特定市场,为一般商号临时为一定商号作媒介,经纪人与委托方的关系较为短暂。
3、产品代理与代销的区别
代销,是指厂商委托中间商,以中间商的名义销售货物,盈亏由厂家自行负责,中间商只取佣金报酬,若销售不出产品,仍可将产品退还给委托人。代销商与销售代理商一样,也不拥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只有代表委托人销售商品的权力,因此也只能领取佣金。代理与代销的区别较为明显:从理论上讲,销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销是间接代理。从实务上讲,代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销产品;销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托方的名义售卖产品。销售代理关系一般较为持久,大多有明确细致的代理合同,代销关系较为短暂,代销合同甚为粗略。销售代理商一般是批发商,而代销商一般是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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