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条款特点包括哪些
免责条款特点包括: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
二、免责条款的分类
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
3.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表现形式,免责条款可以分为除外责任条款和其他表现形式如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款等。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集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
4.根据保险人免责条款是否具有可协商性,免责条款可以分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侵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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