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11:09 228 人看过

目前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是按银行发放贷款余额一定比例,从营业费用中提取用于补偿呆账损失的一种准备金。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呆账的不同,呆账准备金统一按1%计提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合。

一、城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与及时核销呆账的必要性

1.城市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防范风险的需要。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脱胎于形式各异的城市信用社,组建之初就肩负着化解风险的重任,需要解决信用社经营期间,因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大量呆坏账;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属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经营范围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带有较重的地方色彩,信贷投放与地方经济有较高的关联度,如果地方经济质量低,则城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而且,地方金融带有地方官办色彩,政府干预多,造成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这些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都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削弱其抗风险能力。为了一方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城市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呆账准备金的管理,足额提取各种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2.满足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要求。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1]新的定义更加强调了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本质,持有资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应当为企业要求得到的最低的可收回价值,否则就不可能体现资产这一本质特征,如果持有期间,由于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减少,根据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就应当将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相应提取减值准备,使资产以可收回价值表示,真正体现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谨慎性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保证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谨慎稳妥。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将银行各种垫款业务一并作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将范围扩大到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资产,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客观,体现了会计客观性原则。[2]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是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要求,使资产更符合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

3.适应新形势下的银行监管的需要。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引进了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也加大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银行风险的监管,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将安全性提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首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进一步明确凡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3]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各种准备提取,采取限期分年逐步到位,否则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人员的薪酬,同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要按不低于风险资产1%的比例从税后计提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从外部监管看城市商业银行也应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二、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需正确处理好的关系

1.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1988年以前,我国没有呆账准备金制度,1988年至2001年银行呆账准备计提比率在1%-10%,远不能满足呆账核销的需要,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5年财政部又出台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对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最高放宽到100%,按资产的预计损失计提损失准备,并要求按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比例从税后计提一般准备,这样会加大目前各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各种准备的压力。[4]呆账准备的提取及呆坏账的核销会直接减少当期利润和税后可分配利润,造成经营业绩不佳的现象,使高管层人员薪酬受到影响,但如果不足额提取呆坏账准备和不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又将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削弱抗风险能力。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应当立足长远,按规定足额提取呆坏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2.处理好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股东来讲,少提或不提各种呆坏账准备,当期利润和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增加,分得利润就增加,反之分得利润减少,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少提或不提各种呆坏账准备,以加快投入资本的回收,从而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存款人。对于债权人(存款人)来讲,一方面要按期取得利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本息的安全。从存款人角度看,银行提取的各种准备越充分,其存款的安全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存款人必然要求银行足额提取各种准备并及时核销呆坏账,以保证存款的安全。对此,城市商业银行应积极做好股东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将保护存款人利益放在首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各种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以激励公众信心。

3.正确处理好自身需要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各项准备的提取往往是在银监部门的一再要求下提取,甚至尽可能少提或寻找借口不提呆账准备,对于以前的各种呆坏账往往采取新官不理旧账,长期挂账不予处理或以各种借口不核销、少核销,没有从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出发,从稳健经营、防范风险角度出发,主动及时提取各项准备,核销各种呆坏账,造成当期利润水平高,经营业绩佳的虚假繁荣。城市商业银行应足额提取各项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这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稳健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内在约束的具体体现。

三、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需要严把五关

1.严格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专项准备是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的,计提比例是: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因此,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专项准备提取的正确性,城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贷款的五级分类工作,除加强自身人员培训外,还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

2.按时按量足额提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时间和计提比例足额提取各项准备,不能人为的调整计提比例和各类风险资产余额及构成,多提或少提呆账准备,以达到人为调节税前利润和税后可供分配利润的目的。

3.及时处置呆账。城市商业银行对已发生的呆账应及时做好核销工作,做到呆账的及时处置,不能隐瞒呆账,更不能长期挂账、推迟核销,少提和迟提呆账准备,以达到提高本期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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