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初,开出租的老蔡到竺老板的店面购买配件,因店门口人多,他便将车停在了马路对面的便道上。挑选完配件后,老蔡与店员小冯回到车前检修车辆。突然,3米多高的断墙轰然倒塌,毫无准备的老蔡和小冯被结结实实地砸倒在地。
一堵墙倒塌夺走两条人命,竺老板一边料理小冯的后事,一边应付蔡家人讨债。竺老板认为:我摊上小冯的事就够倒霉了,老蔡家又凭什么向我讨债呢?
蔡家同时也向国土局和租用被征土地的那家公司索赔。国土局认为它既不是事发时土地的实际管理人,也不是那堵断墙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因此,拒绝承担这起民事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公司方面也称其不是出事断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
老蔡其实不老,出事时才47岁,他这一去,家庭生活立即陷入困境。经核算,蔡家提出由以上三个单位共同赔偿其一次性死亡赔偿金47.8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6万元,丧葬费1.54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63.8万元。
诉至法院后,国土局辩称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征地前该块土地属于上述公司,该公司在这里建有大量房屋,本案涉及断墙正是其所建房屋的一部分。该土地被征用后仍由该公司占有和使用,甚至还私搭乱建一些门脸房出租赢利。尽管国土局一度拆除其违章建筑,但涉案断墙作为原建筑物的一部分未被拆除,故原建设者即该公司的责任并未完全消除。
该公司否认其为该断墙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说法,同时指出竺老板及老蔡均存在过错。老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停车环境的安全,对意外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作为国有土地主管部门,负有对征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义务,现因该局疏于管理,依法应对老蔡之死承担赔偿责任。竺老板未安排老蔡在其经营场所内检修汽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按70%和30%的比例,分配国土局和竺老板的赔偿责任。
结案:按份定责属错误补充赔偿明是非
一审判决后,国土局以原审理由提起上诉。竺老板申请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一、导致老蔡之死的原因是断墙倒塌,不是受害人停车及其商店经营行为所致。二、其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配件,不提供汽车维护义务,因此没有义务为老蔡提供汽车维修场所。本案系老蔡自行将车停放到断墙旁边的,故其死亡与商店的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三、其只对商店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对老蔡之死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主张上述公司是涉案断墙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者,但无证据予以佐证。在此假设一种情况,即该断墙系该公司所建,但因事故发生前除该断墙外,国土局已对该地块上的其他建筑物进行拆除,故该断墙的原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自此时起已经丧失了对它的使用和管理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判决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因国土局疏于管理已征土地上的建筑物,故应对老蔡之死承担责任。
本案系断墙突然倒塌所致,老蔡作为前来维修车辆的顾客,不可能预见围墙存在倒塌的危险。故竺老板等认为老蔡自行将车开到危险的地方,对自身死亡负有一定过错,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相反,竺老板作为汽配商店业主最了解经营场所周围的情况,最可能预见发生危险与损害的可能性。在其这种可能性远大于老蔡,但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使之减轻的情况下,竺老板违背了在合理限度内保障老蔡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与老蔡之死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国土局是此起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竺老板仅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补充责任人,原审判决其承担30%按份责任,属用法错误应予纠正,故酌情判令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判决,竺老板说:我觉得它公正,不是因为它把我现在必须支付的钱款由实变虚,有可能不支付,更重要的是它明辨了是非,划清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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