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区公共收益,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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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均为小区公共收益。比如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位收益、门面或摊位出租的租金,业主使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游泳馆缴纳的费用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1、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往往由物业公司代管;
2、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小区,如果委托物业公司代管公共收益,则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3、业委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其方式方法和总的原则和物业公司代管是一致的。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擅自处分业主所有的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利用公共收益获利,业主还可向行为人主张返还擅自利用期间的不当得利。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在小区维修资金充裕的前提下,利用公共收益给业主发红包或日常用品,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业主的积极性和小区的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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