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13:57 142 人看过

1、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劳动报酬的内容: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1、工会或者第三人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解决协议后不履行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足额支付或者拖欠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金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发生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引起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仲裁(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意证据保全,避免因缺乏证据而使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或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按规定:a。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者证明。B.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经协商、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仲裁期限而败诉的风险

(1)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的)(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1.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应当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他们可以依法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请求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补足,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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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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