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借贷什么时候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合同生效了,双方当事人才能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才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问题;另外如果双方约定的有借款利息的,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也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尽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也就是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仅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出借人还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借款人必须收到借款了合同才能生效。
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现金交付的实践中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即从自然人收到借款时生效。但对于非交付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专门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不同的区分: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这也是最原始的、最常见的交付方式;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资金到达了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已可以实际控制该款项了;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而不是票据,因为取得票据并不能控制该款项,如取得的支票是空头支票等,此时虽然控制了票据,但并不能获得所借的款项;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5、本项是兜底条款,前四项基本包括了实践中的常见的情形,但也并不能完全包括,所以在遇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只能根据具体的事实,按双方的约定以实际完成履行时为生效时间。
二、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民法典》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四)借款中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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