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须知】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6:44:58 78 人看过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有没有劳动保护措施?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有无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规定?为体现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关怀,《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1、孕期保护。为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强对流产先兆、有习惯流产史的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是立法调研中女职工、妇幼保健专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统计,多数女职工因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以及妊娠反应,需要保胎休息女职工占一半以上,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给予适当的休息。《特别规定》规定
    2023-06-05
    385人看过
  • 我国法律关于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关于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分别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该政策主要有十六条,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出台的特殊规定,比如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的劳动事件和种类都做出了规定,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二、孕期调岗降薪是不是违法孕期公司调岗降薪违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2023-02-18
    390人看过
  • 哪些内容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妇女劳动保护的内容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保障,是指妇女劳动保护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女工保护的内容(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即8小时内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270分钟,相当"很重"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女职工去从事。女职工其他禁忌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023-04-22
    450人看过
  • "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哺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2023-07-16
    222人看过
  • 女性:劳动保护的特殊群体
    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女工人数较多,有的工厂女工高达80%~90%。据调查,不少女工工资偏低,工时被任意延长;许多工厂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不落实;有的女工因生育被解雇;50%以上的女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不能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有的工厂对女工搜身,女工受到性骚扰甚至被诱奸、强奸;对敢于反抗的女工,往往受到开除、辞退的威胁。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依据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此法就女职工在就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发布实施。此法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为前提制定,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及生产、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具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对特殊劳动群体农电工的保护
    农电工是农电体制改革前为农村生产、生活供电服务的乡镇电管站人员或者在供电企业上班未没列入正式工行列的人员一种称呼。农电工的称谓只是行业里的一种沿用习惯称呼,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提供了劳动,就只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法律意义的概念,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只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呼,不会考虑到你是农电工、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等。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几种情形:一、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与职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三、用工单位采取领导谈话、亲友劝说、威胁开除等手段,蒙骗、胁迫职工填写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四、强迫工作10年以上职工与劳务派遣或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五、解除原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与其他民营电力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六、在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没有要求劳动者续签的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目前农电工作为一名劳动者的认识误区一、认为仍在电力企业
    2023-06-05
    53人看过
  • 劳动法有没有对女职工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023-04-22
    191人看过
  • 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资争议
    [案情简介]陈某是某私营制衣厂的缝纫工,1996年2月26日生育一双胞胎后在家休息,4月7日接到厂方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厂上班,直到5月底才开始上班。厂方以陈某违反厂规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元。陈某向厂方提出,生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厂方以厂里女工多,厂规规定产假只能歇45天,产假期间每月只能发80元生活费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厂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厂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元,并赔偿损失20元。[案例评析]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未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2023-08-17
    41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吗?能休多少天?答:怀孕期间可以休产检假,无具体休假时间限制/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具体产检时间以医院的安排确定的时间为准。二、公司不同意劳动时间产检怎么办?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2023-06-04
    396人看过
  • 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的意义
    第IV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2.从事重体力劳动时,由于用力而使腹压增加,腹压增加可使子宫和阴道等器官被压向下,出现一时性的子宫下垂。如果长期持续重复作用,可使子宫倒后和轻度的子宫脱落。3.未成年的妇女,长期从事重体力的劳动,可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造成骨盆狭窄或扁平骨盆。4.孕妇从事重体力劳动,有发生自然流产或早产的危险。·什么是高空、低温、冷水作业?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
    2023-06-05
    82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及(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对象保护是什么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2023-07-04
    117人看过
  • 女工保护的内容(2)女职工的"五期"保护
    女职工"五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置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职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二)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
    2023-04-22
    295人看过
  • 劳动法对残疾人有特殊保护吗
    劳动法中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拖欠民工工资劳动局怎样处理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一般劳动部门受理此类纠纷,需要先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劳动合同或工资单等相关证明,如果是个人与对方存在的支付款项拖欠,一般是不会受理的,需要到法院起诉,作为民事诉讼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
    2023-06-23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何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9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