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53:51 262 人看过

1,留置权绝对优先:《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有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此处所述的登记特指抵押权备案登记,交付特指设立质权时的交付行为,也就是说抵押权与质权出现竞合时,按照质权与抵押权生效或公示在先判断由哪个权利人受偿;同时动产抵押权是依照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即生效,但如果缺少公示行为,其抵押权即使在质权前成立,亦不得对抗质权人权利;同时,动产的质权以出质人的交付行为生效,若双方当事人仅仅是达成质押的合意,且该合意早于设立抵押权之前,但并未实际交付动产质权未生效,那么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414条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律师补充: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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