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法犯罪怎么处理?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的处理方式如下:
1、监外执行犯罪的,应当被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2、原执行机关应当通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3、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申请监外执行需要先由监区的人民警察进行集体研究,然后报监区办公室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然后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申请人的病情诊断的鉴定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申请人,则把申请提交到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请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审议通过后,应当把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果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是异议经过审查,不成立的,监狱就将申请提请省管理局审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需要满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如果违反规定或者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拘留或者收监,申请监外执行需要审核通过后报送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申请人的病情诊断的鉴定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n(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n(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n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n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n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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