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师傅是某物业公司的电工,岗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二的轮班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只要当天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24小时在岗。工作1年半后,李师傅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时间,因为连续24小时上班身体吃不消,但公司表示已经实行轮班制多年,无法调整。无奈,李师傅决定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他提出,物业公司必须支付他工作1年半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公司指出,在和李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已经注明了是轮班制。在李师傅工作的24小时里,晚上是可以适当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应该算值班。同时,物业岗位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费。李师傅于是找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政策咨询。
律师发现,物业公司曾提出李师傅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而按照我国关于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以外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物业公司并未履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律师指出,如果没有依法向劳动部门进行过审批,物业公司并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因此李师傅实际实行的仍然是标准工时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来算,在李先生的工作时间中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和李师傅就加班费赔偿达成一致,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师傅5000元加班费。
李师傅的工作时间中可以休息的时间到底算值班还是加班?这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按照司法解释,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看工作性质。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
本案中,尽管物业公司认为夜间李先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应该算值班,但实际上,李先生的工作时间已经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公司也没实行特殊工时制,超出法定的部分应该算加班。(闵丹)
-
用值班代替加班公司混淆视听败诉
162人看过
-
债务混淆的概念是什么?
472人看过
-
域名拍卖咋啦别混淆概念
126人看过
-
周六上班,值班?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往往相左
330人看过
-
加班值班不同,公司偷换概念难逃法定赔偿
427人看过
-
休息日被单位安排值班有加班费吗
293人看过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更多>
-
区分值班与加班,值班与加班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9关于区分值班与加班是这样的,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
-
常见的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各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1、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
-
中“容易导致混淆”概念如何认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
-
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7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
自愿加班变相加班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0非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后安排。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休息权,不提倡加班,因而对加班从时间上、报酬上诸多限制。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