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讼法律服务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1、非讼法律服务合同在双方当时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讼法律服务都有哪些?
1、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代为调查等;
(2)代为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务的履行;
(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
(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2、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1)非诉讼函解
它是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用书信、函电或其他方式,代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方的目的、委托事项。实践中,非诉讼函解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既省时,又省钱,较为实用。但是,这种方法不便于工作双方当面交换意见、沟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采用。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相处两地,平时往来较多,而且信誉较好的法律事务。
(2)直接协商
它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利益直接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行为。由律师直接出面进行协商,可以与对方当面交换意见。因此,这种方法便于双方沟通思想感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好处较多,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最为常用的方法。直接协商不仅适用确认性法律事务,而且适用于变更性和给付性法律事务,同时还适用于有纠纷或无纠纷的法律事务。至于无纠纷的单方法律事务,则由律师出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律师出面办理无纠纷的法律事务,是以当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与当事人亲自办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对含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律师可能出面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就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委托,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中说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师主持调解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进行的调解,它与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不同,与法院的调解,更有本质的区别。
律师主持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授权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机关,但律师事务所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由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尽管如此,律师主持调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较灵活、方便、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思想,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可为当事人起诉提供准备。因此,律师主持调解不仅不应忽视,而且应当提倡。
(3)参与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加由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和仲裁。
①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包括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是为起诉而申请非诉讼调解。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给予其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②律师参与仲裁,包括参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国内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一定形式的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当事人依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国籍当事人与外国籍当事人之间,或者外国籍贯当事人之间因海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所进行的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作为第三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参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
不管是非讼法律服务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职员在合同上签字,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管是否生效,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实施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违约者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赔偿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n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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