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的;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换标的物的。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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