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8 14:59:01 27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制作和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申领普通护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担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职责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须由公安部确定。其中,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签发机构)负责审批签发普通护照;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制证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并制作普通护照。

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未设立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所设立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不符合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机构标准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层报公安部另行确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签发。

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制作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受理机构应当要求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提交如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第六条受理机构收到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视情就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单位、申请事由、拟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等与申请事由有关的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做好记录。同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

(三)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制证要求;

(四)申请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的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五)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六)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是否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相符;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照片、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七)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的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八)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九)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

第七条受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将申请人资料和照片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核对;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先予受理,提出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意见,报审批签发机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受理机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并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意见和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审批签发机构。

第三章审批签发

第九条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将申请人资料数据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相关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加盖核验章;

(四)受理机构是否面见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是否将申请材料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普通护照。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移时间在十年内的申请人,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中核查其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无办理普通护照记录等。

第十条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受理的,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二)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的,由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三)对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签发条件的,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四)对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审批签发普通护照,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审批签发机构应当根据处理结果,将申请人申请信息、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原因等有关数据传送制证机构,并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原因告知受理机构。

第四章制证

第十一条制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严密制证、发证程序,对空白证件和印章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制证机构应当按照普通护照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普通护照,保证普通护照的质量。

第十三条制证机构在普通护照制作完毕,发放之前,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如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的,制证机构应当要求审批签发机构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将制证数据或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相关数据传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并将制证数据传送受理机构和审批签发机构。

第十五条制证机构应当通过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普通护照送达受理机构,或者根据申请人请求,采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对质量不合格的普通护照,制证机构应当登记销毁,并重新制作。

第十七条漏制、错制普通护照等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制证机构应当以本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变更加注和换发、补发

第十八条普通护照的变更加注、换发、补发按照本规范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签发机构、制证机构可以制作变更加注。

第十九条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普通护照换发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换发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换发普通护照后,应当将申请人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面、封底右上角裁去,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受理。

第二十四条对补发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规范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如下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办理普通护照换发、补发手续时,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同时办理换发、补发加注手续。审批签发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申请人原普通护照作废。对原普通护照非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签发机构签发的,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告知原审批签发机构。原审批签发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为其办理曾持照加注。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普通护照系由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其持有人申请变更普通护照加注、换发、补发或者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通报审批签发该普通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向审批签发该普通护照的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核实原发照情况。

第二十八条办理普通护照变更加注、补发、换发以及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手续时,审批签发机构应当将变更加注,曾持照加注,补发、换发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层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第六章办理时限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第三十条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三十一条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后对外公布。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应当由审批签发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

第三十三条在国内,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所持中国普通护照,对拒不交还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宣布作废。

因普通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普通护照持有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申请宣布普通护照作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宣布作废。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有人具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三十五条普通护照持有人有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向审批签发机构提请宣布其普通护照作废。

第三十六条宣布作废的普通护照,由审批签发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宣布作废处理,并注明宣布作废原因等,层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普通护照的,应当以本机构的名义出具《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入库及时,数据库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普通护照的依据、条件、程序、签发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公布。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普通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第四十一条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行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8: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证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发[1996]388号文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部直属总行: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资发〔199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股权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者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公司的内资股(A股),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
    2023-05-07
    302人看过
  • 济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公民因私出国:①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48×33mm);②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③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④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2023-05-30
    32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二、申报材料本人因私事出国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1份;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符合办理护照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人片一张(贴在申请表上);4、申请人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及其所派出所意见;5、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交验原普通护照;6、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申请→初步审查受理:前台民警→审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审→收费:前台民警→上报:出入境管理支队(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制证)→发证:前台民警。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
    2024-04-06
    403人看过
  •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第三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
    2023-12-09
    2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签发。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第三条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第四条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
    2023-06-06
    454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建设用地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④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2023-06-10
    27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9-2000,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部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2023-06-10
    330人看过
  • 中国公民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行政事项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办理内容普通护照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
    2023-05-29
    48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著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于1990年9月7日通过,根据2001年和2010年的修正进行不断修订。它保护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文化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由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
    2023-10-14
    188人看过
  • 疫苗管理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疫苗管理法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什么制度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2023-07-05
    40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2023-04-23
    143人看过
  •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
    2023-06-07
    61人看过
  • 十四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计划
    2019年11月25日,研究部署国民经済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编制专题会议召开。会上提出:1、围绕推动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防范化解风险等,研究推出一批重大政策。2、围绕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激发市场活力,研究推出一批重大改革开放举措。3、围绕补短板、促升级、增后劲、惠民生,研究推出一批重大工程和项目。此外,今年7月1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把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内涝治理、加强防灾备灾体系和能力建设等纳入‘十四五’规划中统筹考虑。武汉十四五规划2021年4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解读了《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提出2035年远景目标,要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加快打造成为全国经济中心、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区域
    2023-07-13
    4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强奸犯判多少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强奸犯判多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孩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女孩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奸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4)对
    2023-04-13
    29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19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2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 适用范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关税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r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废了吗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没有作废了的。劳动法里的合同部分作废了,按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动废止,但劳动法里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以及前面的相关解释还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部分重新立法,并没有涵盖全部《劳动法》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9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