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队中没有大家都信服的老大二、只有员工,没有合伙人三、团队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四、没有签署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五、合伙人股权没有退出机制六、外部投资人对公司控股七、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的股权八、给短期资源承诺者发过多股权九、没有给未来员工预留股权十、配偶股权没有退出机制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常见问题
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常见五问:
(一)以国内资本市场为上市目的地的私募融资与境外资本市场为上市目的地的私募融资在交易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一般而言,在签署TermSheet以前,基本上要决定好交易结构,也就是融资主体是放在境内还是境外。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是上市退出,因此融资主体就是未来的上市主体。对于上市公司,国内外资本市场都有个持续经营历史记录的要求,放在哪里上市,在第一轮私募时就要考虑清楚,否则以后临时重组造壳的话不能满足持续经营的法定要求。
出于方便退出的考虑,境外PE基金对国内企业的投资首选在境外资本市场上退出,而国内纯内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当然更熟悉在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市场退出。因此,企业选择与哪一类基金共舞,就基本上决定了融资交易的架构。当然,随着10号令对于红筹上市方式的管制,也有部分境外PE基金选择与境内机构共同成立人民币基金,专注于做面向国内市场退出的私募。随着创业板即将登陆,这一类基金持续火爆。
以国内市场为上市目的地的私募交易架构相对简单,在私募前企业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基金增资以后还要对企业进行股份化改制,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的上市主体仍然是现有公司。有时候基金的部分投资金额仍然要用外汇投入,此时只有通过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程序,将原来的内资公司改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后再安排股份制改造。
以境外资本市场为上市目的地的私募交易架构要复杂得多,由于资产主要位于国内,需要在境外人为地造出一个公司壳,并把境内权益装进这个壳,殊非易事。特别是在10号令出台后,不经过国家商务部、证监会的审批,直接把境内权益装进壳拿去私募或者上市是违法行为。因此,基金在投资上有个偏好,喜欢投2006年9月8日10号令生效以前境外架构就设立好的项目(国家规定这些项目豁免适用10号令),就是这个道理。
(二)为什么首轮境外私募发股发的是A系列优先股,与普通股有何区别?
首轮境外私募融资一般都由境外壳公司发行A系列优先股,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呢?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肯定有优先性。根据各国公司法的通行规定,公司股权通常包含三大基本权利:一是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表决权;二是剩余财产索取权,如果公司倒闭清算,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剩余财产;第三是股息分红权。私募所发行的优先股,在投票权上和普通股是一致的,没有优先和不优先之分。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另外两个权利上,公司如果清算的话,基金投资的优先股优先受偿;在股息分配上,公司分红的话基金先分。
由于私募是一轮一轮进行的,多数企业是完成两轮私募以后上市的,但是每一轮私募的投资价格都不一样,一般后一轮的价格都比前一轮高。那么怎么区分每一轮次投进来的股份呢,因为如果大家都购买的是优先股,不就是分不开了嘛?为了从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首轮私募就命名为A系列优先股,次轮私募就命名为B系列优先股,并依此类推。
(三)境外壳公司发股完成后,发股所得收入如何合法地进入境内?
境外私募的发股与资金的交割工作都在海外完成,私募发行结束后,基金的投资款进入境外公司的银行帐户。为了将这笔资金合法地汇入境内,需要由境外公司在国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将这笔资金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者股东贷款,从而合法地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银行帐户。
(四)企业在境外私募交易过程中何时需要使用过桥贷款?
境外私募由于环节多、流程长,一般从签署TermSheet到投资款汇入境内,需要4到6个月的时间。某个审批环节如果被卡住的话,所需时间更长。对于某些现金流紧张或者急需资金拓展经营的企业,这么长时间的等待令人焦灼,此时使用过桥贷款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过桥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贷款过个桥,短期贷款之意。一般为基金在境内的关联企业直接向企业拆借300-500万人民币,提供6个月的短期贷款,待基金的投资款到帐以后再连本带息一起还给该关联企业。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拆借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谨慎的投资者会安排某家银行在拆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做一个委托贷款,以规范该行为。
(五)在搭建海外架构时,一般选择在哪里设立海外壳公司?
由于海外私募时对于未来的上市地尚未作出明确的选择,一般倾向于选择在所谓的避税天堂国家或者自由港设立海外公司。中国企业最喜欢在BVI、开曼、香港与新加坡四地设立海外公司。
在香港与新加坡开公司,一方面是考虑未来登陆香港或者新加坡创业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语言、文化的接近使得代理公司的服务更有亲和力。
在BVI或者开曼群岛开设公司则完全免税,对于大家极有诱惑力。其中又以在BVI开办的成本最低,所以大家选择BVI设立海外壳公司的最多。设立一家BVI公司目前仅需要780美元,然后每年的维持费用大概在600美元左右。开曼公司要贵差不多一倍,但开曼公司给人更为正规的感觉。目前,大量代理公司在京、沪等国内各大城市都开出了分支机构,可以不出这些城市即可以设立BVI或者开曼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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