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6:51:54 366 人看过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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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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