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如下:
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又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这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2、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该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设定的立法目的
侵权法设立共同侵权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而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目的则主要在于惩罚共同犯罪人。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取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在目的上的差异。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之所以会在立法目的上产生差别,我们需要从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下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目的之差异上去探寻究竟。
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两者的主要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性质上体现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由于侵权责任存在于民事主体之间,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惩罚的前提不存在;由于侵权责任体现的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关系的终结就意味着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给予了弥补。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这种交换关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所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果,在性质上体现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破环与反破坏、反抗与遏制的关系。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犯罪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侵犯,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P379)由于刑事责任产生于作为管理者的国家和作为被管理者的个人之间,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前者对后者施加惩罚的前提存在;由于刑事责任体现为一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遏制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
2.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归责基础的差异体现了两者的主要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客观损害,至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则是次要的。一方面,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责任的产生也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至于行为人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也要以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另一方面,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意味着无过错、无责任,但过错的认定应从客观损害出发,且依据客观的标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基础,只要发生客观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客观损害而非主观过错。
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而非客观损害。表现为:行为人在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未发生任何损害后果,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例如预备犯、未遂犯;相反,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主观上若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例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失犯罪虽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客观损害并非过失犯罪之归责基础,而是作为衡量主观过失的一项参照物。主观上若无过失,刑事责任便无从谈起。至于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的依据,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可见主观恶性在刑事责任归责中的重要地位。惩罚与过错相表里,惩罚性责任的法律思维逻辑可以概括为:有责任是因为有过错而不是因为有损害,无过错即无责任。[4](P252)
3.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责任形式的差异体现了两者的目的一为补偿,一为惩罚
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是一种债又是一种民事责任。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均以支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因此损害赔偿的适用不会给责任人带来生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在客观上给责任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但这并非损害赔偿责任本身的内涵。可见,补偿性是损害赔偿的本质属性。刑事责任主要采取自由刑和生命刑的刑罚方式,体现为一种人身责任。刑事责任也有财产刑的方式,如罚金、没收财产,但这些方式在性质上是附加刑,其适用的目的也在于惩罚而非补偿。
综上,侵权法与刑法之不同价值取向决定了侵权责任之目的主要在于补偿,刑事责任之目的则主要在于惩罚。因而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分别重在体现补偿和惩罚,但主要目的并非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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