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字】医疗事故主观过错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
原告:从刘青
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
1997年9月18日,原告从刘青因发现右乳房包块而入住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普外科,入院时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右乳腺小叶增生症?”拟行手术治疗。术前,鼓楼医院对从刘青进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其有手术禁忌症。9月23日,鼓楼医院普外科全科医生对手术方案进行术前讨论,因不能排除包块有恶变的可能,故决定对从刘青行“右乳包块切除术+快速冰冻切片检查”,如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诊断包块为恶性肿瘤,则拟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同日,医院就该手术方案向患者亲属予以告知,从之亲属表示同意并签字。9月25日,医院对从实施手术。术中,医院先将从右乳包块及周围乳腺组织切除并送病理室做快速冰冻切片诊断,此间将切口逐层缝合。约一个半小时后,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从右乳包块为恶性肿瘤,医院当即将此结果告知从之亲属,并说明需对从施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从之亲属对医院提出的此手术方案表示同意,并再次签字。医院当即对从施行了根治术,将从之右乳及周围相关组织全部割除,并将根除组织的标本送院病理科检验,整个手术过程顺利。从恢复正常,于10月6日出院。术后,鼓楼医院病理科对从的右乳改良根治标本又进行了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论为从之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根据免疫组化的结果可排除乳腺癌。后医院结合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结果及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果,出具了对从右乳包块的病理报告书,报告书认为:从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属低度恶性或境界恶性,手术切除后不必做其他治疗,但须紧密随访。
从在得知了免疫组化的病理结论后,将其所获的病理切片送交多家医院检验,数家医院的病理报告均诊断从的右乳包块非恶性肿瘤。据此,从认为:鼓楼医院的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失误,导致其右乳组织被全部割除,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为此,从先后向南京市鼓楼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二者的鉴定结论均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从刘青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1999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被告的病理医师误诊原告的右乳包块是乳癌,而导致原告的整个右乳被割除,原告为此痛不欲生。现要求被告承担其过错责任,并对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405.90元予以赔偿,另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辩称:原告所患右乳包块是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即为低度恶性肿瘤。被告根据对该肿瘤的治疗需要,对原告施行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且通过对原告的手术治疗,排除了原告今后再遭受右乳肿瘤恶变损害的可能,是为了原告更长远的健康利益着想。原告仅从自身的形体美观角度出发,一味指责被告,被告对此不能接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于2000年10月2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从刘青的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给予原告从刘青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万元整,精神补偿计人民币1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能认定为专家责任一类的侵权行为?
【法理分析】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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