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1:03:05 86 人看过

一、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如何规定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二、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桂林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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