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2:03 448 人看过

发布单位:北京市政府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刘淇市长3月2日,2001年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范围的批准第三章高新技术成果的贡献第四章风险投资机构第五章自然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六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七章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章公司章程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规范注册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对具体经营项目进行审核,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需要预先核准的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具体经营事项。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预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事项;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七条申请经营的项目不是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具体经营事项不得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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