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苏州市第一例醉酒驾驶案在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2011年5月1日21时15分许,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民警检查发现,驾驶人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徐某进行血液鉴定。经鉴定,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8mg/100ml,已经超过80mg/100ml的警戒线,属于醉酒驾驶。
虎丘区检察院指控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徐某对指控其醉酒驾驶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徐某在轻微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并预交了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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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酒驾并不存在量刑标准。因为一般的酒驾行为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并不会触犯刑法。因此,法院并不会对一般的酒驾行为作出定罪和量刑。有量刑标准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主要是指醉驾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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