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公司处理货物时,货物被毁坏怎么办?最近城阳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处理一起物流毁坏物品时,没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手段就化解一起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10月9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孙先生投诉,称其于近期在城阳区流亭街道某物流园内的物流公司接受物流服务,在运输中该物流公司把他的皮箱弄坏了,而且该物流公司拒绝处理,孙先生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亭工商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该物流公司承认,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孙先生皮箱损坏,可是该公司拒绝处理,以致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
工商所工作人员约谈了物流公司,并及时电话联系孙先生。在调解中工作人员了解到,该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也曾经有过托运的货物受损一事,工作人员以此为切入点,向其宣讲新《消法》的创新维权理念,经过细心交谈,王某很受感动,答应按照法律条文继续赔偿。最终,在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孙先生获得经济赔偿共计980元。工商部门没有使用强制行政方式就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工商部门认为,作为物流公司,应该保证消费者托运皮箱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物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因物流公司损坏托运皮箱就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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