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如扩大安置面积也应和你协商并经你同意;如没有这一过程开发商的单方行为无效。可选择让开发商重新安置或提出以成本价安置的方案。
房屋被征安置房面积限定否合法吗?
不具备合法性。
一是违背了交易公平原则
房屋征收虽然是一种特殊交易,带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交易提供保障,但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力是针对被征收人出让房屋意愿而言的,面对一个合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无权对卖不卖房屋作出选择,除了选择出让房屋外别无他法。而对补偿标准并无强制,没有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房屋面积设置上限。由于征收人给出的安置补偿价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价,超面积部分按安置补偿价格折算补偿款,相对于市场价而言少了许多,若用该补偿款去买房,也不能购买到同类型、等面积的房屋,这给被征收人直观感受就是吃亏了。这显然与“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不符。如果强迫被征收人接受该方案,无异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
二是违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要素之一,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当属无效行为。在目前“房价持续上涨,货币不断贬值”背景下,老百姓更愿意持有房产,这也符合我国人民传统财产观念。超面积部分不提供安置回迁房,不符合被征收人意愿。
三是非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要房还是要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经赋予了被征收人相应的选择权。征收人对房屋安置面积设立上限后,对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只能接受货币补偿,从而部分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违反了前述法规规定。
四是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征收人可以设立房屋安置补偿面积上限,所以,征收人如果设立上限则缺乏职权依据,实施这样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行为基本原则,任何违反该原则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限定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据此而实施的征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非法行政行为。作为征收人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能横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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