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83号
委托代理人蒙其焕,系**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大福路。法定代表人梁*棠,市长。委托代理人刘-颖,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槟,系佛山市法制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地址佛山市平洲平南五斗桥南。法定代表人梁*楠,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乐,**至高律师事务所职员。上诉人陈*凤因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陈*凤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三仓鞋材厂职工,于2003年3月16日凌晨0时左右,在协助该厂的保安打开厂门的过程中被铁门压伤右脚。当日被送往南海市平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碾压伤,皮肤、软组织广泛挫裂伤,多发开放性踝骨骨折等。2004年4月23日,原告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受伤是工伤。第三人不服该《工伤认定书》,于2004年7月5日向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2004年9月3日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为由,决定撤销南劳社伤认(2004)1826号《工伤认定书》,原告遂于2004年11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被告作为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受理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被告作出佛府复决(2004)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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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平均工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1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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