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与保险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所以就保险代理关系而言,保险代理人既不从属于某个保险公司,也不受制于某个保险公司,而是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这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佣金。
③诉讼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到保险代理人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
④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比如,若保险人要求保险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与手段诱导投保或转换保险人时,保险代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⑤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单保险人不得否认。保险立法一般要求保险人应当公开授权,以使社会公众知道某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⑥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不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2)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①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诚信也即诚实可信,告知即对重要事项的申报。诚信原则与告知义务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如实向投保人告知其代理权限范围,介绍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回答投保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上缴或转帐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③履行合约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应该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
④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被代理的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竞争一笔保险业务时,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为签约的保险人争取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而从中谋利。
⑤接受有关培训的义务。为提高自身的代理业务水平,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性的业务培训。
⑥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其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代理活动实施间接的监督管理。如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状况、帐册、单证、业务记录、收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此外,保险代理人还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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