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17:58:03 385 人看过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财产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情;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物权善意取得赔偿方式是找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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