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强,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新乡市宏达流体净化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5日被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志强系新乡市宏达流体净化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志强趁该公司无人之机,用螺丝刀将仓库门撬开,从中盗窃不锈钢滤网三卷。当日,被告人徐志强骑摩托车将赃物运至新乡市自由路蓝天宾馆下的“蓝天滤网筛布门市部”销赃,得赃款500元已挥霍。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滤网价值1980元。被告人徐志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志强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志强系新乡市宏达流体净化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于2009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志强趁该公司无人之机,用螺丝刀将仓库门撬开,从中盗窃不锈钢滤网三卷。当日,被告人徐志强骑摩托车将赃物运至新乡市自由路蓝天宾馆下的“蓝天滤网筛布门市部”销赃,得赃款500元已挥霍。。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徐志强被抓获归案。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滤网价值19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强在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强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志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志强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志强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期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作案工具,五羊两轮豫G4U398摩托车一辆及赃款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已折抵刑期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李时龙
代审判员张子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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