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相互扶养的法律义务的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因此,双方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此规定依据于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2、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3、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4、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消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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