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甚至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使得《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因此,为加强对法院不依法裁定时的监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三种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受理裁定的送达
破产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的对象,在债务人申请或者清算责任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和债务人。受理裁定的送达,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无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都应当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就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做好相应的准备。而在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会计和职工债权等与企业破产案件关系极为密切的情况,为了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债务人负有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到达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的,依照破产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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