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34:59 179 人看过

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工伤索赔与人民调解

【现状】

工伤赔偿灰色地带多

像林某某这种处于工伤赔偿灰色地带的人并不少见。在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工作的唐先生,接触了大量的工伤索赔案例,对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深有感触。

除了追讨欠薪外,到法援处寻求帮助的劳务工大部分都是工伤索赔无门的,其中关键在于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有些劳务工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拿不出工友证言、工卡等能够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甚至连索赔对象都无法找到,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法律程序索赔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唐先生说,上述情况在建筑工上最为常见,碰上了,法律援助往往也只能是爱莫能助。

一方面,工伤认定的情况十分复杂,而法律制定又相对滞后,因此,工伤索赔存在着大量法律难以触及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众所周知,目前劳务工的维权成本过高,一系列法律程序走下来,往往得不偿失。

在小唐看来,在劳务工工伤索赔的具体实践中,最关键的是能够在尽量短的时间里,为伤者争取充足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毕竟,保住人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小唐认为,工伤索赔与其走漫长复杂的法律程序,不如走人民调解的路子,尽量从各个角度想办法,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压力,促使其给予劳务工适当的赔偿。

【尝试】

社保司法共建调解平台

人民调解具有便捷、高效、低廉、灵活等优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比起司法诉讼,它往往能更有效地处理工伤索赔争议,能够给工伤索赔中出现的各种疑难杂症提供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方式。作为分管司法的领导,崔羽矢深知劳务工工伤索赔的艰难,也一直在思考人民调解能在其中发挥多大的作用。

从目前司法所参与调处的工伤纠纷看,大部分都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没有购买社会工伤保险的情况。崔羽矢说,像这类的案件,往往由于取证困难,劳务工去劳动部门、仲裁庭、法院等部门总是投诉无门,难以解决,并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

针对工伤索赔中普遍存在的疑难杂症,2005年7月,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站作出一个尝试:建立西丽片区工伤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搭建一个平台,联合调解工伤索赔纠纷,尤其是调解非法用工单位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和未参保员工的工伤索赔案件。

该会议由西丽司法所和西丽社保管理站轮流主持,每季度一次,就本阶段的工伤调解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信息交流,成员主要由双方的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严格来说,工伤纠纷原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以往我们司法所的做法是,有工伤纠纷找上门来,我们就进行调解。但这只是一种个案式调解,很大程度上还是靠调解员个人的能力和觉悟。西丽司法所所长蔡帝会表示,希望能够通过跟社保站的合作,形成一种解决工伤纠纷的机制。有了这个平台,劳务工可以直接到社保部门投诉,由司法所参与调解。换句话说,也就是通过搭建平台,将司法和社保部门有机整合,提高工伤纠纷的调处率。

人民调解介入工伤纠纷这个探索性的试验中,西丽街道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西丽司法所共受理工伤事故纠纷案件55宗,全部予以了调处,其中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18宗,成功为劳务工获得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应实行一裁一审

对于司法所的尝试,崔羽矢保持了低调的态度。他表示,这个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是他们工作上的一项创新,并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而司法所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少困难,例如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逃避赔偿,或者即便工伤调处达成补偿协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履行协议。

尽管如此谨慎,但是政府部门这样的行动还是引起了林某某的关注。我正准备去司法所申请调解,看能不能得到一个最后的解决。

王红等人大代表则提出改革劳动仲裁体制的建议,具体措施为:一是实行有限起诉原则,实行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对劳动争议实体部分以劳动仲裁结案,对于程序性问题,如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阶段有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仅对案件书面形式审查;二是赋予劳动仲裁机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他们认为随着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与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司法性已经在不断加强。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制度存在弊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一裁二审程序大量地浪费了国家的资源,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一裁二审程序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合法手段,为数众多的劳动者因消耗不起一裁二审的时间而被迫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唐先生如此认为。而在一些专业法律人士看来,深圳有自己的立法权,完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以维护广大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著名劳工专家、深圳当代研究所刘开明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1998年以来,劳工维权的法律环境有所改善,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解决工伤问题,最根本的不在于事后弥补,而在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在任何国家,走法律程序都是最为漫长,成本最大的。人民调解如果能在工伤索赔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那当然是件好事。刘开明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8日 2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农民工工伤索赔标准
    一、农民工工伤索赔标准农民工工伤索赔标准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如果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二、工伤赔偿一般要多长时间才能拿到工伤至少要一年之后能拿到补偿。一般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按规定期限的上线计算是95天。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后才能做鉴定,一般要在6个月左右,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且无法确认在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赔偿的这些环节当中可能还会发生争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2023-04-26
    276人看过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的效力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其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023-04-30
    452人看过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的效力不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其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023-04-27
    261人看过
  •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行为。(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人员代表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与被调解人员之间是群众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
    2023-06-02
    410人看过
  •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中国人素来对“对簿公堂”有一种抵触心理,而顺应时代的需求,调解的产生为人们解决纠纷带来便利。我国的调解制度除了诉讼内的司法调解以外还有诉讼外的人民调解,二者都对解决纠纷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又该怎么区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的纷争的一种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来行使。(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
    2023-04-19
    146人看过
  •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一、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而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二、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调解协议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3-05-01
    10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伤赔偿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 工伤赔偿起纠纷人民调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0
      调查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取:①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②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③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 应该如何进行工伤索赔的调解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6
      1、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程序后,才能赔偿,由于存在地区间差异,具体的时间不好一概而论。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3、根据《》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工伤索赔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5
      工伤索赔通过调解协议解决的,协议合法的,不可以反悔。 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协议合法有效,不可以在要求其它赔偿。
    •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3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