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什么资料
1.《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3.《江西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或《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
二、宜春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律依据
《江西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二十一条:收到《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后,应认真审查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为其续记个人缴费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后,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职工个人的缴费记录资料,续记转入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工由机关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当月起,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根据相关资料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转出的,经办机构应填制《江西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或《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出具《江西省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职工的个人缴费记录资料,或《江西省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前的个人缴费记录予以封存,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对个人或成建制转出单位有欠费的,转出前需补齐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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