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9:13:11 339 人看过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杨*勇,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黄*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亮,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艺人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摄影作品的原著作权人是**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我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网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中的5张照片。现在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我公司就其中登记号为09-2007-G-097-3的照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辩称,我中心经营的中国网是新闻网站,没有广告内容。涉案照片被大量网站广泛转载,没有标注权属,我们无法得知权利人的情况。中国网使用的照片来源于其他网站,未用于商业目的,网站没有因为使用照片获得收益。涉案照片属于摄影作品,从现有证据无法看出拍摄者和**公司的关系,我中心认为原告的权属存在瑕疵。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我中心愿意按每张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公司在上海市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季*毅拍摄的三张陈-好婚纱照片,作品登记号为09-2007-G-097号,作品名称为《恬?静》系列1-3,著作权人为**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同年4月9日。

2009年9月27日,**公司与原告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艺人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永久性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作品完成后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收益。转让费用为100万元。该协议涉及的胡-兵、陈-好系列婚纱摄影作品包含多张照片,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共计18份,登记号为09-2007-G-094号至111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版权转让协议、作品登记证书及所附照片在案佐证。

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表示原告应提供**公司从摄影者处取得权利的证明。

2010年1月15日,原告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进行公证,通过百度网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中国网胡-兵陈-好”,直接进入中国网首页下的“地方”栏目页面中的“胡-兵陈-好性感婚纱写真明星范儿(组图)”,共有5张照片,其中第二张为涉案照片,即陈-好身着白色婚纱在海边拍摄的竖版半身坐姿照。照片上方注明“中国网”字样及其网址china.com.cn,发布时间为2007年8月29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在案佐证,该次公证涉及多个网站使用上述图片的情况。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认可中国网使用了涉案照片,但表示使用的照片像素低,尺幅小,只占整个网页的八分之一,且在深层网址下使用,非首页或者重要版面;中国网是非营利性网站,没有广告,没有因此获利。

就上述公证书中体现的胡-兵陈-好婚纱系列照片被其他网站大量使用的情况,法庭询问原告自身是否通过正常途径授权他人使用,是否公示过权利状况。原告表示其在2009年10月1日通过其经营的正途网发表权利声明,对此前**公司是否公示权利并不清楚,**公司在转让前曾授权他人使用系列照片,均已到期。原告认为涉案照片明显属于商业照片,被告在使用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被告表示涉案照片在互联网被广泛传播,原告委托多家律所,多处起诉,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0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中国网诉美术网侵犯著作权
    中国网首次提起大规模诉讼,陆续起诉多家网站侵权,其中诉北京市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理由是对方经营的B网擅自播放了中国网艺术中国频道制作的节目。原被告之间有怎样的纠葛?被告是否认可侵权?原告:未经许可的擅自播放原告中国互联网中心起诉称,中国网是由国务院新闻办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艺术中国频道是中国网的专业艺术媒体平台。2010年,制作并上传了《改造进行时》、《;;》——丁武的校园生活》等访谈节目。后来发现,某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B网上擅自播放了这些节目原告代理律师:原告为该节目的制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被告:你告错了对象我是个人注册中国互联网中心要求判令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
    2023-06-08
    379人看过
  • 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著作权纠纷侵权
    北京2009-10-16中国商业电讯--近日,某公司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公司盗用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内容从事销售活动,严重侵犯了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著作权。案件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侵权方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天下互联科技集团相关经济损失。随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9海民初字第26536号)。近期,随着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3G发展与应用工程和天下互联科技集团(www.tixa.com)联袂打造的首个3G网络商务服务平台——中国3G行业门户注册中心(中国3G行业门户www.tixa.net)在3G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扩大,陆续出现了多起侵犯中国3G行业门户网站名誉权、著作权乃至仿冒行骗事件。在此,天下互联科技集团特别提醒广大客户进行有效防范,在与中国3G行业门户注册中心签约前务必对签约方身份进行有效验证。凡
    2023-06-08
    309人看过
  •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网都意语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千龙网都意语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4栋A座102号。法定代表人李莹。本院在审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网都意语在线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审判长李自柱人民
    2023-06-08
    126人看过
  • 隋*华诉**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隋*华,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峰,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妍,女,汉族,1973年5月31日出生,一代天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隋*华诉被告**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山木代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华的委托代理人杨*峰、高-妍,被告**山木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岩及委托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隋*华诉称:原告对第1331980号、第3776965号、第3891647号、第3
    2023-05-05
    419人看过
  • 上海检方集中公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检方26日宣布,十月份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已集中起诉30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案件涉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总金额达8300多万元。10月20日,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公诉人指控,今年7月10日,刘某使用假身份证至上海一物流公司,提取了从外地托运来沪的假冒玉溪云烟大红鹰等品牌商标的伪劣卷烟32箱,总价值达人民币29万余元。2010年7月起,徐某多次将批发购买的假冒世博特许商品在世博园区7号门外卖给流动小摊贩。今年8月7日,警方在徐某的暂住处查获其待销售的假冒世博特许商品1.5万余件,价值24万余元。目前,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据悉,今年1月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49件,其中,已起诉98件。
    2023-06-08
    285人看过
  • 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陈*良被告:中国**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良系北京大学教授,著有《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被告所设“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www.d?library.com.cn)以搜集、整理和发布他人作品为主,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将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传至“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原告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原告陈*良诉称,其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三本书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2001年12月其在被告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被告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上述三部著作,而此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
    2023-05-05
    67人看过
  • “中国婚博会”引发著作权纠纷会展公司被诉侵权
    据上海法院网消息,中国婚博会吸引了颇多新人眼球,却在近期惹来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上海相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上海博万会展有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诉称,其于2007年6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中国婚博会》,并于当日在上海首次发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原告作为法人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9月13日向原告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从去年年底起,原告发现,被告分别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及世博展览馆承办的婚庆展览会上将原告的《中国婚博会》作为该展会的名称,并在对外宣传、广告以及相关附属产品中大规模使用《中国婚博会》。被告又于2012年12月15-1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召开中国婚博会,并在展览馆大范围使用《中国婚博会》。同时,被告在对外宣传中大量使用中国婚博会五个字,如在八号线人民广场站南京西路入口处的巨幅广告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请判令被告:
    2023-06-08
    287人看过
  •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周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内务部街胡同16号。委托代理人丁海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部职员,住黑龙江省安庆县同乐乡同发村刘玉屯45号。被上诉人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回族,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河北区连云路连云里20门201号。委托代理人丁艳年,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北影宏运音像服务中心苑科丰收音像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4号。负责人李明,经理。案由:侵犯
    2023-06-08
    96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知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保全措施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保全措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前保全措施有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方式。一、财产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由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
    2023-06-08
    75人看过
  • 2006年我国将重点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记者从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获悉,今年中国将继续开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其重点将放在打击网络贩卖假冒商品、盗版制品犯罪。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55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盗版制品等案件,严厉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另外,配合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查处行政案件126起,接受相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18起,主动发现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47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包括假冒知名商标药品、农资、烟草,盗版光盘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作品电子版。如电子图书、MP3、电影、软件等。二是信息网络技术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新的类型,主要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绕过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保护技术措施等。专利权犯罪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如侵
    2023-08-16
    323人看过
  • 著作权在互联网上的侵权形式有哪些
    1、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互联网用户下载或浏览。2、将已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进行转载或复制。3、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的行为。4、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中,损害其他网站的相关权益。一、转载图片如何避免侵权1、转载经授权的作品;在网络上转载他人文章、图片时,尽量使用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进行篡改。2、注明联系方式;如果说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应该署明作者和来源。建议可以在文章尾部注明相关情况,比如在文章下方标注:“该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或者“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等等,虽然这种做法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被起诉的几率。二、做自媒体应注册的六类商标1、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
    2023-03-05
    264人看过
  • 【著作权侵权知识】陈琳音乐专辑遭遇著作权侵权纠纷
    陈琳音乐专辑遭遇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认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和销售版权作品,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6个相关音像制作公司和商贸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势将维权进行到底。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陈琳为公司签约歌手,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3年为陈琳投资制作了《陈琳》、《爱就爱了》、《不想骗自己》音乐专辑,其中收录了《走开》、《展翅高飞》、《不想骗自己》等31首歌曲。公司拥有上述所有歌曲的音乐制作者权。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西安东方华文光盘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开轩文化有限公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侵权音像制品;北京顺义西单商场、北京利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零售侵权音像制品,侵犯了自己对《陈琳》、《爱就爱了》和《不想欺骗自己》3张音乐专辑享有的录音制
    2023-06-08
    363人看过
  • 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3号原告郑钧,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职业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1002室。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11号楼815号。委托代理人夏朝,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号楼5门501号。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钧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和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夏朝到庭参
    2023-06-08
    116人看过
  • 崔亚斌诉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4554号原告崔亚斌,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原沈阳市文学艺术联合会专业作家,住xxx。委托代理人崔翔,个体工商户,住xxx。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民,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xxx。原告崔亚斌诉被告北京正乐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乐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亚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翔、被告正乐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亚斌诉称,我是《“3.8”大案》的作者,正乐佳公司未经许可,将该书上载到其经营的“PP点点通”网站(http://www.pp365.com)上的“PP文学网?纪实文学”栏目中,并且未署作者名字(署名为“佚名”),未注明作品来源,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023-06-08
    189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处理方式(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2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结果能被切;地履行。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 知识产权中著作权侵权是什么意思?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6
      1、我们知道,创作了作品的人为著作权人,那么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失的,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 一、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第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
    • 如何看待发生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15
      解决方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停、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5种。1、协议是指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2、调停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调停人员协调,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相让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3、行政处理是指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当事人或不具体的第三方要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等违
    • 互联网传播新闻侵犯名誉权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体、客体侵权主体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含法人),也就是侵权案的被告人。《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 咨询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如何解决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9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指贯穿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始终的,进行解决纠纷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纠纷当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约束力,对解决纠纷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有助于深刻领会解决纠纷过程中各种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的精神实质,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种纠纷,保证纠纷的解决结果能被切;地履行。[2]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